风电:2014-2015年政策统计2015-07-10
回顾2014年,中国风电政策看点颇丰。我国政府仍将风电发展作为能源革命、能源结构调整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一环,加以大力支持。陆上电价进行了调整,海上电价顺利出台,陆上和海上风电的核准工作也有序进行。虽然2013年弃风限电有所缓解,但国家主管部门仍在2014年出台多项举措力图进一步减少弃风限电,同时开始实施风电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型式认证,建立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体系。
战略与计划
在核准计划或建设方案方面,2014年我国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发布了三个更受关注的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与核准计划相关的《关于印发“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其中列出了“十二五”期间第四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总装机容量2760万千瓦。并明确要求电网公司做好这些列入核准计划的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并网支持性文件办理、电网接入和消纳等工作,从而确保配套电网建设与风电项目建设同步投产和运行。在此批核准的项目中,低风速地区的项目占比明显较高,弃风限电地区的项目占比更低。而在此之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了纳入“十二五”第一批核准计划管理的30个项目,共计174.35万千瓦。原因是这些项目虽然已列入“十二五”第一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但并未完成核准工作。
与上述两个文件有所不同的是,《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主要涉及了我国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计划。该“方案”涉及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八个省市,共44个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053万千瓦。与之前8月份全国海上风电促进会上公布的“草案”相比,增加了26万千瓦容量。同时规定,列入此方案的项目,相当于列入了核准计划,因此需在有效期内核准。同时该方案还强调,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
对于风电发展的工作计划和未来战略,2014年的不少政府文件、研究报告都有涉及,其中三个文件最受瞩目。
2014年新年始伊,针对当年的能源工作,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结合,稳步推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确定2014年的新增风电装机目标为18GW。要求制订、完善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等管理办法,逐步降低风电成本,力争2020年前实现与火电平价。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加快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开发。有序推进9个大型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合理确定风电消纳范围,缓解弃风弃电问题。稳步发展海上风电。
3月2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方案”确定了4个方面13项重点任务。其中2个方面与风电发展有直接关系:其一是要求通过加大向重点区域送电规模、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增加天然气供应、安全高效推进核电建设以及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大幅提高清洁能源供应能力,为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其二是从长远出发,加快转变能源发展方式,重点推动煤炭高效清洁转化、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推广分布式供能方式和加快储能技术研发应用,实现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有几点涉及到了风电。在推行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方面,要求大力优化东部地区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有竞争力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要求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提出的发展计划与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所提到的内容基本相同。
以上三个文件在涉及到风电的条款中,基本上都使用了“积极发展”或“大力发展”等字眼,但在《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所提到的到2020年“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仍不免引起广泛争议。有专家认为这样的目标对风电发展并非利好,意味着国家或将压缩风电上网电价。并且该目标也可能较难实现,因为电价下降的必要前提是技术进步或成本下降,风电技术在短期内很难大幅度的进步,而设备成本的压缩已经相当困难,工程、人工成本仍在不断上升。何况如果将环境污染、工人伤亡、地形改变、交通运输成本及煤电补贴等完全成本进行测算对比后,目前的风电电价并不高,其完全成本与煤电相比差不多,甚至还低。
从2014年的一些政策和报告中可以发现,国家对于风电乃至可再生能源的规划目标和发展期望较高,对于风电产业发展基本有利,这在国家能源局于1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8月20日公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也有直接体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部分省、区、市新增鼓励类产业涉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所附的名单中,则确定了包括北京市昌平区等81个城市和8个产业园区为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
管理与规范
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主管部门在2014年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风电市场、风电开发的管理通知。其中,国家能源局于7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和9月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分别对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和风电设备市场提出了要求。
《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主要涉及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了风电消纳问题,国家主管部门对于该问题的关注可见一斑。这三个方面主要包括:
其一,电网企业要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和风电项目前期安排认真开展风电消纳市场评估,周密论证电网接入系统技术方案,加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衔接,为风电开发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其二,电网企业应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风电场项目接入以及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工作,及时完成各风电项目接入系统专题评审,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将风电送出工程投资列入当年或次年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开工建设,确保与风电项目同步投产。国家能源局对项目接入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布结果。其三,坚持把风电运行状况作为风电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对市场消纳能力充足,不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区、市),原则上不限制新建项目规模;对局部地区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区、市),应限制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并避免新建项目在弃风限电地区的布局;对于弃风限电情况较为严重的省(区、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鼓励建设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
此外,该文件还对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其他细节工作做了要求: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风电项目应有不少于一个完整年的测风资料,测风数据有效完整率不低于90%,并应落实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条件。国家能源局汇总形成风电年度实施方案,并于年初公布。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风电项目作为享受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的依据。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积极支持风电供暖项目。
《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对出质保问题进行了要求:通过统一质量保证期验收的技术规范、建立质量保证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来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该通知也对招标工作进行了规范性要求: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工作、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来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同时,通知还谈到通过建立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体系、加强风电设备质量问题分析、加强风电市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工作来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此外,“通知”使用了较大的篇幅,对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提出了三点要求,并明确指出接入电网的风电机组及关键零部件必须经过型式认证:一是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项目)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须进行型式认证。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二是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通过认证的风电设备,任何企业应采用相应的结果,不得要求重复检测。三是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
除对风电设备认证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外,201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及其附件里,共罗列了627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其中涉及风电产业的有38项,分为风电工程建设、方法、产品和管理4类标准。
并网与消纳
在风电的并网与消纳工作上,除《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在三个方面有所涉及外,国家能源局于4月14日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的《关于做好2014年风电并网消纳工作的通知》,总结了2013年我国风电并网和消纳取得了积极成效,严重的弃风限电得到了有效缓解,内蒙古、吉林、甘肃酒泉等弃风严重地区的限电比例有下降,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增长180小时左右,其风量同比下降50亿千瓦时。
该通知以附件形式将2013年度各省(区、市)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进行了公布,同时还对2014年的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提出了要求:充分认识风电消纳的重要性、着力保障重点地区的风电消纳、加强风电基地配套送出通道建设、大力推动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建设、优化风电并网运行和调度管理、做好风电并网服务。
在上述文件发布之前,国家能源局为了规范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提供保障,曾于2月28日发布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其中,对风电站电源项目的该期限规定为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另外还规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关于风电消纳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也有所涉及。第十一条中提到年度发电计划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第十四条提到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高效、低排放燃煤机组替代低效、高排放燃煤机组发电。第十五条则要求送受电应贯彻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充分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第十七条要求电网企业应制定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的并网措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满足并网运行的标准和要求,加强资源预测,保障运行平稳。第二十条要求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第三十三条则指出,电力供需形势缓和时,在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基础上,对燃煤机组生产运行进行优化组合,有序调停部分机组,提高发电负荷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虽然我国政策以大力支持风电并网与消纳,且对风电并网与消纳的安全要求是正确且必要的,但因需要“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容易成为风电并网政策消极执行的托辞。而对加强资源预测的要求,也在执行时造成不同程度的解读,从而使一些地区的发电企业增加了成本。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的规定,似乎难以体现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或优先并网的初衷,使本应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增加了更多负担。
表1 2014年我国政府发布的风电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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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与扶持
刚进入2015年,有企业已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发布的《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宣告此次风电电价调整尘埃落定。该通知文号为“发改价格[2014]3008号”,发文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该通知同9月所发布征求意见稿中的设想方案有较大调整,下调幅度有所减小。电价政策方面,将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IV类风区维持不变。同时该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从而被理解为新电价政策为2015年以前的核准项目留出了约一年时间的窗口期。
新的电价政策发布伊始,《风能》通过中国风能协会微信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在价格下调后,一部分项目净资产收益率将低于银行基准利率,从而不再具有投资价值。而山西、安徽等一部分风能资源较好、项目存量较大的IV类资源区,由于电价未下调,将迎来发展机遇。此外,此项政策的推出,在时间节点上也可能引发抢装潮,但由于IV类资源区电价并未调整,而被核准的I、II、III类资源区项目占比不大,且越来越少,使该项政策的影响范围有所降低。
2014年的电价政策看点颇丰,除了陆上风电电价调整外,2014年6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对海上风电上网电价进行了规定与区分,潮间带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同时,该通知明确适用时间是2017年以前,并不含2017年投运的海上风电项目。
在海上风电电价公布后,有专家通过测算认为,此次海上风电电价标准略低,只有资源情况好、施工难度低、管理水平高的项目能够盈利。因此,地方政府如果能够给予资金扶持,会对海上风电开发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在全国海上风电电价公布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共同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规定对于上海市的风电项目,根据实际上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是连续5年。奖励标准为陆上风电每千瓦时0.1元,海上风电每千瓦时0.2元。同时,该扶持办法也有两项限制,其一是只针对2013年至2015年投产发电的项目,其二是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虽然上海市范围内的资源禀赋一般,可供风电开发的土地也并不是特别丰富,但作为较有力度的地方性扶持政策,毕竟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迈开了扎实的一步。
一直以来,很多人看到风电获得了补贴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其补贴资金规模远远小于煤电。对于本身利润并不高,且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电而言,电价政策的影响极大,其稳定与否对于产业发展非常重要。虽然风电在发展战略上得到了国家及法律的大力支持,但弃风限电等问题依然存在,有部门或企业仍然“说一套、做一套”,并未真正去支持风电发展,反而利用一些技术、标准、安全等理由限制风电。因此,如何使各方真正心甘情愿、脚踏实地的支持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或是未来仍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2015年风电政策
2015年5月1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风电年度开发方案是指根据全国风电发展规划要求,按年度编制的滚动实施方案。全国年度开发方案包括各省(区、市)年度建设规模、布局、运行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根据本省(区、市)风电发展规划和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清单、预计项目核准时间、预计项目投产时间、风电运行指标和对本地电网企业的管理要求。
二、跨省或跨区输送的大型风电基地开发方案由我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明确风电基地建设总规模、年度规模、风电占外送电量的比例和运行调度要求后,由各省(区、市)按年度落实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后,纳入本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
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行选择项目,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纳入年度开发方案。鼓励各省(区、市)开展以市场化手段配置风能资源的试点工作。
分散式风电由各省(区、市)自行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建设,纳入年度开发方案,
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按有关管理规定享受电价补贴。
财政部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4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
(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国务院:大力发展风电 积极发展水电 安全发展核电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以下是能源部分节选:
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积极发展水电,安全发展核电,开发利用页岩气、煤层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新兴的支柱产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能源局等负责)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风电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做好风电的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是落实“十二五”规划任务,完成15%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2015年,华北、东北和西北(简称“三北”)地区投产的风电规模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风电消纳的形式将非常严峻。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风电有效利用工作,在深入分析本地区风电消纳形势的基础上,大胆推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优化本地电网调度运行,协调好风电与自备电厂、供热机组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同电源之间的调度次序,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各派出机构在我局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风电等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要结合资源条件、区域电网运行现状对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提出考核性保障指标,切实构建起适应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和调度体系。我局将依据各省(区、市)报送的风电并网运行指标对风电并网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认真做好风电建设前期工作。目前,风电项目核准权限已全部下放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制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风电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引导开发企业扎实开展测风、资源评价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项目建设选址、用地用海预审等项目核准条件,避免因风能资源评价不充分或土地、选址等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要加强风电项目并网的衔接,明确风电项目接入电网的条件和要求,督促电网企业积极开展已列入年度核准计划或国家重点规划的跨省跨区风电基地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和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设施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避免因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的弃风限电。各风电开发企业要加强风能资源测评、地质勘查、微观选址、设备选型和接入系统设计等工作,提高风电项目建设的首期工作质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对风电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意见全文: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改善电力运行 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2015年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日发布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一、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一)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公平公正。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需要确定发电量。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27日,国家能源局下达通知,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并网安全性评价,通知内容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等相关标准,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要求。
三、发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发电机组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严把设备质量关,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安全稳定并网运行。
四、电力调度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配合做好发电机组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共同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不再设定2015年水电、风电等发展目标
国家能源局在201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报告中并未设定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等具体发展目标。取而代之,以大力推进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机制创新、抓好国际合作等为主线,部署2015年重点能源工作。
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对弃风弃光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并且防止未批先建,全文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酒泉市、平凉市能源局:
为规范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有关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精神,就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年度开发规模管理。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全省年度指导规模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电网建设、就地消纳能力等条件,按照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市、州据此安排具体项目业主及装机容量。对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
湖北襄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管理的通知》
2015年5月19日,湖北襄阳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风电开发前期管理、加强风电项目推进管理、加大对具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指标任务企业的支持力度等,全文如下:
1、加强风电开发前期管理。由市发改委根据省能源主管部门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风电开发总量目标,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成熟度,确定风电开发(测风)主体。任何地方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自行与企业签订风资源开发协议。凡未经过市发改委书面授权同意签订开发协议的风资源开发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受理上报事宜。项目的开发协议必须依法依规接受省人民政府对风电项目特许权的安排,省能源局统筹协调风能资源观测及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有关企业不得擅自开展风资源观测和转让风电开发权限,一经发现立刻取消开发权限并禁止在我市开展风电相关业务。
2、加强风电项目推进管理。已获得测风许可的项目业主,要在 1年有效期内及时开展风资源观测,并在有效期截止前两个月内向我委书面报送放弃或继续开发风电的承诺。已取得核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内容推进项目建设,并于2015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风电项目开发建设。
广东广州市:核电、风电等2015-2017年重点支持改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和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现就加快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推动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加快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一是要继续做大做强汽车产业,着力提升传统汽车产业自主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力促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产业化。二是要改造提升并壮大传统装备产业规模,将以工业机器人为典型代表的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制造业努力打造成为我市新型支柱产业。到2017年,力争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值超过1.1万亿元;建成国家重要的先进装备制造基地,全省智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先行区,华南地区工业机器人生产、应用、服务的核心区,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初具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发布《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其中,2015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限电率分别控制在15%和6%以内。具体额度分配到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电网公司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为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指导意见》鼓励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展供热试点项目,电网公司对参与供热的风电场原则上不限电。同时,推行风电供热市场化和交易改革机制,不同地区制定相应的利用风电供热试点用电价格,如蒙西地区风电供热试点购电价格采用蒙西地区居民用电价格,而蒙东地区赤峰市、通辽市风电供热试点购电价格执行本地区大工业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湖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2015年3月30日,湖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基本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及发展规划,对各省市行政区域规定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达到的比重。
纳入配额考核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费非水电可再生能能源电力。
河北:大力发展特高压输变电、高端风力发电设备等高端装备(全文)
2015年3月,河北省下发关于印发《促进河北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如下:
积极推进保定能源装备基地建设,支持保定天威、国电联合动力、中航惠腾等优势企业,大力发展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智能电网设备、高端风力发电设备等高端装备,加快研制离岸型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等关键核心配件,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支持保定天威特高压变压器制造能力提升、国电联合动力风电系统控制与测试公共服务平台、中航惠腾低风速型系列化大型风轮叶片产业化及生产线改造等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秦皇岛哈电AP1000核岛主设备研制项目建设,重点发展百万千瓦级核岛主设备、核岛补水器和热交换器、核级泵、核级阀等高端装备。支持宏润重工大力发展压力容器锻件、主管道锻件、主管道等,加快推进核电大型复杂管件关键制造工艺改造项目建设,2015年形成生产能力。
河北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4621新能源综合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5年2月6日,河北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4621新能源综合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新能源示范城市
张家口市、承德市、邢台市、北戴河新区,已列入国家第一批新能源示范城市,并批复了发展规划。请三市一区发改部门按照《关于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等要求,重点推进太阳能热利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风电、生物质清洁燃料利用、地热能利用、新能源动力交通等。